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瑞赐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7 15:18: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瑞赐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企业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名称 |
文书 |
文号 |
1 |
深圳市瑞赐实业有限公司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深税稽处〔2021〕471号 |
2 |
深圳市瑞赐实业有限公司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深税稽罚〔2021〕145号 |
3 |
深圳建宏达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税务处理决定书 |
深税稽处〔2021〕501号 |
4 |
深圳建宏达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深税稽罚〔2021〕155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处[2021] 471 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3***4950689P)
我局于2018 年1 月15 日至2021 年5 月24 日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室)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公司2015年有应税房产***大厦1栋北座1层至5层,于2015年9月将其中3层、4 层和5层对外投资, 2015年10月将1层和2层对外投资。你公司2015年前三个季度房产原值为8,512,857.00元, 10月份房产原值为3,647,506.00元,11月至12月份无应税房产。你公司2015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6,184.25元,你公司仅申报了2015年前两个季度的房产税35,753.98 元但未缴纳,未申报后两个季度的房产税20,430.27元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017 年你公司与深圳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金额74, 480,000元,应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7,240元,你公司未申报缴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5 年将***大厦北座1至5层投资到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取得了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14%的股权。上述行为应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收入,你公司未确认此项收入。
按照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提供的市场参考价格计算,该5层房产在2017 年的公允价值为96,984,032.00 元。经计算,你公司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3,149,795.57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 年未申报的房产税20,430.27元;追缴你公司2017年少缴的印花税37,240.00元;追缴你公司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3,149,795.57 元。对上述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应补税款合计23,207,465.84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费和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费和滞纳金的,应将税费和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