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光电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17 17:50: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祥兴泰光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193577306)、深圳市新合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53976437K):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深圳祥兴泰光电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上述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
公告资料.zip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45号
深圳市新合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53976437K):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布新社区布新工业区西环北路8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广西凌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1张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320,发票号码:00065478,金额合计21,844.66元,税额合计655.34元,价税合计22,500.00元),经查,你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经送达责令限期提供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沈芳楷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明无法提供2015年度的账簿资料。
你公司未能提供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导致你公司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椐《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度采取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6%。你公司自行申报2015年度营业收入88,324,671.29元,核实后的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88,324,671.29元,采取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6%,据此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 5,299,480.28 元,适用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 1,324,870.07 元,已缴纳 102,826.96 元,少缴纳 1,222,043.11 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222,043.11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