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9 10:23: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一、合同编号:SZGS-2021-JSJ-016
二、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W-2021-020
四、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联系方式:邓华,0755-83878578
供应商(乙方):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街道金桥大道与井南大道交汇处碧桂园蜜柚1栋23层
联系方式:郭锋,027-835660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合同文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合同文件
合同金额:945,0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合同文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10-26
附件: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合同
合同号:SZGS-2021-JSJ-016
2021年10月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乙方:
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合同
合同号 :SZGS-2021-JSJ-016
签订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签订日期:2021年10月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联系人:邓华
电话 : 传真: 邮政编码:518048
乙方 :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街道金桥大道与井南大道
交汇处碧桂园蜜柚1栋23层
联系人:郭锋
税务登记号:914201035910583777
开户行: 浦发银行武汉常青支行 帐号:70110155200000640电话: 027-83566062传真:027-83566062邮政编码:430000
合同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的公开招标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选择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该项目的中标方,负责承担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实施项目的建设工作。
为了项目顺利实施,合同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经友好协商,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系统实施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双方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签订,经各方协商确认,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共同信守。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甲方”系指购买合同项下方案及服务的单位,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乙方”系指提供合同项下方案和服务的公司,即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 (以下简称“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
4.“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5.“方案”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该工程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专业技术资料)。
6.“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满足甲方需求的乙方须承担的系统规划、方案设计、系统安装调试、系统测试、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培训等类似的系统服务。
7.“现场”指甲方指定的将要进行工程实施的地点,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8.“系统初验”系指在合同系统完成开发和测试,进入试运行阶段前,由甲乙双方依据验收合同规定和相关规定对合同系统进行系统初次验收。
9.“系统试运行” 系指在合同系统在系统初验通过后,合同系统进入三个月的试运行,以观察、测试系统运行情况。
10.“系统终验”系指在合同系统正式上线后,甲乙双方依据合同规定和相关规定对系统进行检验,正式上线后三个月内进行系统终验。
11.系统维护服务(售后服务):自合同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合同系统进入系统维护阶段。
三、合同构成
本合同的构成包括以下文件:
1.合同正文
2.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工作说明书
3.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信息安全工作三同步说明书
4.附件三: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开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软件的承包商,乙方对此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责。甲方在软件的需求、开发、测试、试运行、正式上线等方面予以充分的配合。
本合同各方的合作仅限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其他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情况对合同各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本项目具体项目的目标、工作范围、业务边界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工作说明书》及本合同相关附件中进行详细描述,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
本项目设计开发、部署上线和日常运行阶段的具体安全建设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信息安全工作三同步说明书》进行详细描述。
项目的详细进度计划在相关项目实施文档(如:乙方提交的项目开发计划)中明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其中,重要时间点如下:
项目开始时间:
需求分析确认完毕:2021年10月10日
系统设计评审完毕:2021年10月13日
验收测试结束完毕:2021年11月8日
试运行开始:2021年11月9日
正式上线:2021年11月16日
项目结项时间:2022年2月17日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具体条款详见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工作说明书》。
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方可以派技术、业务人员参与本项目,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排进行工作。
甲方应根据工作实施计划确定工作安排与日程,并协助乙方一起负责实施项目。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按合同规定按时保质地提交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
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计划制定各实施阶段的详细工作计划;
在应用软件上线试运行前,乙方必须对软件的性能情况进行评测并向甲方提供评测结果报告,为甲方的软件评测提供依据,确保软件的质量;
根据项目的需要及时调配项目所需的各类人员;
及时提交阻碍项目进展的问题;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产品的权利归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软件开发期间乙方所需的办公厂地、办公设施和通讯费用、计算机软件、硬件,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应当维护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环境和工作网络等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现有系统升级优化项目
1.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运行和验收的时间;项目终验将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三个月后进行。
2.项目系统开发后进行应用软件的验收,应用软件的验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乙方负责完成应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同时甲方应给予全力配合。应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完成之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2)系统终验:在系统正式上线三个月后,由甲乙双方对应用软件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授权代表签署最终验收合格书,并向乙方提供原件。若应用系统未通过验收,则乙方负责对应用软件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整,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向甲方提请复验。
(3)系统维护服务
本项目边界内的应用软件终验合格之日起进入不少于一年的应用软件系统免费维护期。
九、项目变更与合同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工作目标、需求范围、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等发生重大变化,即产生项目变更,如涉及合同调整,合同任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提出对合同变更修改的书面请求,接收方应当在收到提出方书面请求之日起7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应,若同意此修改,接收方需要书面分析此修改对工作量、项目进度的影响,并提出对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价格、进度、交付内容等进行相应修改的意见,书面回应提出方。提出方应当在收到接收方的书面回应之日起7日内对接收方的回复意见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应。
有关项目变更中的需求变更,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流程,由双方确定并参照执行。在开发过程中,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需求变更,当需求变更发生的工作量按人天数计在原项目人天数总量的20%以内,不再另外增加合同费用;当需求变更发生的工作量按人天数计超过原项目人天数总量的20%的,超出20%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共同确认的工作量进行合同变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十、售后维护
为使开发出的系统在交付后顺利过渡到由甲方人员正常运行、正确操作,在本项目应用系统通过终验之日起,由乙方人员提供12个月的系统免费维护服务。
1.维护工作范围:由乙方负责开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软件系统,在工作说明书中确定的各项功能范围。
2.维护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故障处理:诊断、解决应用软件系统故障,对其程序错误及缺陷进行排错。接到用户请求后,0.5小时内给出实质性响应,需要现场维护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供7×24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
技术咨询:解答用户应用软件系统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系统优化:增强应用软件系统的功能,优化系统执行效率,并进行文档维护、用户再培训。
系统接口修改:调整系统接口,使系统数据接口适应相联结的第三方的数据要求。
系统业务数据管理:当用户系统数据量增大时,对系统软件参数调整,以保证系统高效运行。
用户新需求讨论:在用户应用软件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与用户共同讨论其新需求,提出适应新需求的解决方案及升级建议。
技术转移:解答用户在应用软件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问题,协助甲方培养一至两名熟悉本项目核心技术的工程师。
乙方负责通过电话、传真、E-mail、远程访问、现场等形式提供以上服务。
3.维护服务期间的工作要求:在系统正式上线后,需要对生产环境进行维护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将免费为甲方人员提供如下培训:
1.培训时间:由甲方届时指定。
2.培训地点:由甲方届时指定。
3.培训内容: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相关内容。
4.培训对象:由甲方届时指定。
现有系统升级优化项目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款:(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玖拾肆万伍仟元整
[人民币 共计945,000.00 元]
1.甲乙双方明确,除上述合同总价之外,本合同项下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人民币756000 元]。
3.在完成系统终验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189000元]。
4.实际工作量和项目约定的工作量误差在20%以内的,仍以项目约定的工作量为准;误差超出20%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进行合同变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1.根据本合同所规定向甲方交付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系统应用软件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注明:如果项目中使用到乙方享有著作权的成熟软件、工具或其他产品,须在合同中列明。对于以上软件、工具或其他产品,甲方有权在本项目上或本项目的后续维护和开发中使用、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乙方应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提供技术支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创造产生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各种说明书、测试数据资料、技术诀窍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由甲方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2.甲乙双方对前述知识产权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得用于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3.一方的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相对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未经甲方许可,严禁乙方非法拷贝甲方的业务数据。如果因乙方员工拷贝甲方数据,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乙方保证在项目中交付给甲方的所有软硬件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完全合法有效,并不侵犯第三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带出、引用或使用甲方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系统网络架构、系统模型、开发文档及数据模型代码。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6.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后五年。
7.特别的,乙方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时,对于所获悉的有关甲方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税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指引、当事纳税人的财务和纳税信息、调查表、风险评价技术指标、参考数据、操作手册、工作流程等),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承担的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直至该项保密信息已合法公开。
8.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如违反此条款将纳入失信名单。
1.系统实施阶段(包括系统终验)
(1)如果乙方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时:
A.“不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即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项目交付物。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
B.“不能按期修复合同系统”,即没有在甲方要求的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合同系统故障、缺陷的修复;
C.“系统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即系统安装后出现故障,操作人员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利用系统正常完成工作。操作人员包括系统最终用户、系统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
D.“未完成合同和工作说明书中的内容”,即未按照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工作,或未通过甲方的系统初验和终验。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执行:
A.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退回全部已收的合同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执行。
B.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每天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上述情况解决之日止。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一旦达到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须退回全部已收的合同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项目交付物或拒付货物款,正当理由是指:乙方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
A.“不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即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项目交付物。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
B.“不能按期修复合同系统”,即没有在甲方要求的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合同系统故障、缺陷的修复;
C.“系统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即系统安装后出现故障,操作人员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利用系统正常完成工作。操作人员包括系统最终用户、系统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
D.“未完成合同和工作说明书中的内容”,即未按照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工作,或未通过甲方的系统初验和终验。
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执行:
A.甲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执行。
B.甲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每天向乙方偿付合同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上述情况解决之日止。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旦达到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乙方可以考虑终止合同。
以上所涉及的违约金,均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
2.系统维护阶段(系统终验合格后)
(1)在系统维护阶段,甲方根据乙方服务质量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现场服务的不满意度在5%以上(不含5%),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费用中扣除部分金额。不满意度计算公式为:不满意度=不满意的服务次数/总服务次数×100%;扣除金额计算公式为:扣除金额=合同总价×20%×不满意度。该扣除金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予以执行。若不满意度达到15%或以上,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合同余款不予支付。
(2)对上述“不满意”的具体解释
乙方在某次服务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则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服务为“不满意”。
A.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响应和到场维护;
B.乙方修复系统的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系统修复的时间承诺;
C.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系统不正常运行或故障范围扩大;
D.当原厂商系统公告补丁、漏洞后,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或给出方案;
E.乙方没有按规定提供巡检服务;
F.对甲方提出的技术咨询,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答复。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计算机管理各项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具体追究金额按如下标准计算:
(1)一般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2)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扣除合同总价的3%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3)特大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扣除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对由于甲乙双方的责任造成的事故,按甲乙双方检查确认的乙方的责任比例,依据上述标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资源损坏,按双方评估价赔偿;如属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资源损坏的,按双方评估价及双方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如造成责任事故,按本条3处理,赔偿金额累加。
5.乙方对甲方的信息系统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每发生一次赔偿人民币1万元;如产生责任事故的,按本条3处理,赔偿金额累加。
6.以上第2、3、4、5款中扣除款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果甲方还有尚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扣除款和赔偿金直接在未付合同款中扣除,扣除时间为甲方下一次支付乙方合同款时,不够扣除的部分,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违反以上第2、3、4、5款的规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如果甲方没有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则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违反以上第2、3、4、5款的规定之日起的一周内。
7.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按现行颁发的法律为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履约的情况延续达六十天以上,双方应立即就本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若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变更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
3.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有关主管机构核发之证明以证实该不可抗力的发生。
5.当不可抗力停止或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尽快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等事宜达成协议。
6.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排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本合同所涉各项文件之条款发生冲突,则本合同成立在后的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本合同成立在先的条款;附件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本合同的条款。
1.本合同书一式陆 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外,其他未尽事宜均以合同附件或其他形式另行规定,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于尚未终止前,均及于双方当事人和各自的承继人、受让人。
4.本合同一经生效,非经甲乙双方签署同意,任何一方以任意方式对合同条款的增减及其他变更均无约束力。
5.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及该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6.甲方或乙方如无力偿还债务或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都可决定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通知对方。
7.本合同的内容及其有关的附件是甲乙双方关于此次合作所最终确定的全部内容,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此次合作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
8.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
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合同需求部门联系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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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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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接口人签字 |
|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
|
合同分管副主任(副处长)签字 |
|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工作说明书
(一)项目背景
为严防虚开发票的案件发生,切实落实增值税政策,强化风险管理,不断提升增值税发票风险防范监控能力,减轻基层压力,拟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的基础上对预警指标进行进一步改进、对预警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完善。基于全市数据仓库架构,运用成熟的商务智能分析工具,对现有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进行升级开发,进一步推进增值税发票风险防范监控机制建设。
(二)项目目标
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是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管理和科技的手段,运用现有数据资源自动比对,辅助税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及快速发现虚开行为的风险防控系统。
辅助税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新增一般纳税人预警两个、小规模预警两个、成品油分析模块、二手车监控模块、风险人员分析模块、减税降费旅客运输预警查询、减税降费旧税率错误开票纳税人查询、风险纳税人村后情况分析、风险纳税人发票领用分析、企业风险办理迁移、开票未申报企业预警分析、部分数据推送和查询;优化数据后台数据仓库模型、快速预警模型、针对发票2.0系统模型数据改造、发票户数处理情况通知书、发票户数处理情况统计表、。
(三)项目概述
专用发票快速预警处理系统由五大预警模块、三个查询模块组成。五大预警模块包括专用发票发放预警处理、专用发票取得预警处理、申报数据异常预警处理、特征信息比对预警处理、专用发票开具预警处理;查询模块主要包含登记信息、人员信息、发票信息等企业相关信息。
专用发票发放预警处理模块包括3个子模块:
Ø 超限量领用专票预警
Ø 超限版使用专票预警
Ø 风险纳税人监控预警
专用发票取得预警处理模块包括3个子模块:
Ø 认证失控发票预警
Ø 受托核查发票预警
Ø 滞留专用发票预警
申报数据异常预警处理模块包括3个子模块:
Ø 农产品进项抵扣预警
Ø 海关缴款书抵扣预警
Ø 虚列数据抵减税预警
特征信息比对预警处理模块包括4个子模块:
Ø 企业特征库比对预警
Ø 人员特征库比对预警
Ø 品名特征库比对预警
Ø 特殊时间发票预警
专用发票开具预警处理模块包括5个子模块:
Ø 开具发票突增预警
Ø 顶额开具发票预警
Ø 开具发票作废预警
Ø 购销货不匹配预警
Ø 有销项无进项预警
验收标准
本项目系统的残余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分类,满足下列验收标准则视为该系统验收合格。
严重程度 |
描述 |
验收标准 |
A |
由于软件自身问题,整个系统无法运行 |
= 0 |
B |
系统中“关键功能”(*)实现错误,直接导致核心业务无法正常进行并且无补救措施。 |
<=5 |
C |
系统中非关键模块错误,单一模块不能继续运转或错误,但不影响业务的正常进行。 |
<= 10 |
D |
其他:系统在某种状态下产生错误,不影响正常业务,限于那些装饰性且在软件处理上的建议问题。 |
<= 20 |
三、系统升级
(一)一般纳税人预警模块
1、运输企业油料异常预警
新增运输企业油料异常预警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油料异常运输风险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2、建安企业油料异常预警
新增建安企业油料异常预警内置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油料建安风险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二)小规模预警模块
1、小规模扣除额预警
新增小规模扣除额预警内置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小规模风险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2、小规模团伙集体开票预警
新增小规模团伙集体开票预警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小规模团伙开票风险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三)成品油企业分析模块
1、成品油经销企业分析
新增成品油经销企业分析模块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成成品油经销风险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2、成品油企业进销异常分析
新增成品油企业进销异常分析模块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成品油风险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四)二手车监控预警模块
1、有违经营常规开具大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增有违经营常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分析模块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机动车发票,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2、免税或应交未交纳车购税车辆
新增免税或应交未交纳车购税车辆分析模块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车辆预警,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3、机动车经销企业申报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预警
新增机动车经销企业申报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预警分析模块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车辆预警,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4、同一识别代码开具两张及以上机动车发票预警
新增同一识别代码开具两张及以上机动车发票分析模块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出相关发票,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5、作废机动车发票预警
新增作废机动车发票分析模块指标,系统自动筛选车辆销售企业无故作废发票,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6、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外开具机动车发票预警
新增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外开具机动车发票分析模块指标,系统自动筛选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对外开机动车发票,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五)风险人员分析模块
1、曾任非正常户人员分析
新增曾任非正常户人员分析模块指标,对企业法人、财务等四类人曾经在非正常企业任职的人员进行多维度分,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2、曾任虚开走逃户分析
新增曾任虚开走逃户分析模块指标,对企业法人、财务等四类人曾经在虚开走逃户企业任职的人员进行多维度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3、曾任欠缴税款分析
新增曾任欠缴税款分析模块指标,对企业法人、财务等四类人曾经在欠缴税款企业任职的人员进行多维度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4、年龄异常分析
新增年龄异常分析模块指标,对企业法人、财务等四类人曾经在年龄进行分析,对年龄较小人员的任职企业进行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六)综合查询
1、减税降费_旅客运输预警
新增减税降费_旅客运输预警分析模块指标,监控旅客运输抵扣是否到位,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2、减税降费_按照旧税率错误开票纳税人查询
新增减税降费_按照旧税率错误开票纳税人查询分析模块指标,对按照旧税率错误开票纳税人汇总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3、风险纳税人存活情况分析
新增风险纳税人存活情况分析模块指标,该模块用于分市州统计风险任务中有问题户的存活时间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4、风险纳税人发票领用分析
新增风险纳税人发票领用分析模块指标,统计下发的风险任务企业有问题户的发票领用情况,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5、企业名称异常分析
新增企业名称异常分析模块指标,通过匹配企业名称,查询到含有生僻字的企业,同时人员存疑的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6、风险企业办理迁移分析
新增风险企业办理迁移分析模块指标,对有风险的企业迁移行政区划的情况进行监控,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7、开票未申报企业预警分析
新增开票企业未申报企业预警分析模块指标,对有开票未申报的企业进行统计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七)数据推送
1、风险商品数据推送
新增风险商品数据推送分析模块指标,对于风险商品的进销项进行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2、企业税务股东变更数据推送
新增企业税务股东变更数据推送分析模块指标,对于部分需要分析企业的税务股东进行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3、企业工商股东变更数据推送
新增企业工商股东变更数据推送分析模块指标,对于部分需要分析企业的工商股东进行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4、低价开具成品油数据推送
新增低价开具成品油数据推送分析模块指标,对每日的成品油开具情况进行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5、低价取得成品油数据推送
新增低价取得成品油数据推送分析模块指标,对每日的成品油取得情况进行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6、新增成品油经销企业数据推送
新增成品油经销企业数据推送分析模块指标,对每日的成品油经销企业进行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7、新增成品油企业缴款书数据推送
新增成品油企业缴款书数据推送分析模块指标,对每日的成品油企业缴款书数据进行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8、风险任务数据推送
新增风险任务数据推送分析模块指标,对总局下发的风险企业进行风险分析,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八)数据查询
1、防伪税控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发票数据查询
新增防伪税控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发票数据查询分析模块指标,分析提取防伪税控中成品油经销企业标志为有效,但是金三中为无效的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2、防伪税控成品油经销企业取得发票数据查询
新增防伪税控成品油经销企业取得发票数据查询分析模块指标,分析提取防伪税控中成品油经销企业标志为有效,但是金三中为无效的企业,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3、成品油企业法人变更数据查询
新增成品油企业法人变更数据查询分析模块指标,分析提取其指定时间内企业法人变更信息数据,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4、成品油企业跨区迁移数据查询
新增成品油企业跨区迁移数据查询分析模块指标,分析提取其指定时间内成品油企业跨区迁移数据,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5、开具高档手表和普通手表企业数据查询
新增开具高档手表和普通手表企业数据查询分析模块指标,分析商品编码为“高档手表”、“其他手表”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开具发票信息,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6、开具珠宝、金银首饰企业数据查询
新增开具珠宝、金银首饰企业数据查询分析模块指标,分析商品编码为“珠宝”、“金银首饰”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开具发票信息,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7、开具二手车企业数据查询
新增开具二手车企业数据查询分析模块指标,分析拥有二手车企业标志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开具发票信息,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8、按政策变化定制需求查询
新增按政策变化制定需求查询分析模块指标,根据政策变化提取相应的数据,用于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及虚开风险防范。
四、系统优化
(一)数据后台优化
1、数据仓库模型优化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系统在大数据平台构建的数据仓库进行优化,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效率检查、数据准确性检查、数据完整性检查。
(2)业务前提:
大数据平台需提供金三系统登记、申报、领票等相关数据;防伪税控、电子抵账系统发票数据。
2、快速预警模型优化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系统在快速预警构建的数据模型进行优化,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效率检查、数据准确性检查、数据完整性检查。
(2)业务前提:
大数据平台需提供金三系统登记、申报、领票等相关数据;防伪税控、电子抵账系统发票数据。
3、针对增值税发票2.0系统进行模型数据改造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增值税发票2.0系统对系统中的部分预警模型进行改造。
(2)业务前提:
大数据平台需提供金三系统登记、申报、领票等相关数据;防伪税控、电子抵账系统发票数据。
(二)前台可视化优化
1、发票户数处理情况通知书报表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异常发票和失控、稽查发票税务事项通知书报表进行优化。
(2)业务前提:
需要先更新其对应的异常发票户数处理情况预警模型表数据更新。
2、发票户数处理情况统计表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异常发票和失控、稽查发票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情况按照户数统计进行优化。
(2)业务前提:
需要先更新其对应的异常发票户数处理情况预警模型表数据更新。
3、发票明细处理情况统计表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异常发票和失控、稽查发票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情况按照明细统计进行优化。
(2)业务前提:
需要先更新其对应的异常发票户数处理情况预警模型表数据更新。
4、异常发票户数处理情况统计表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异常发票税务事项通知书报表进行优化
(2)业务前提:
需要先更新其对应的异常发票户数处理情况预警模型表数据更新。
5、异常发票户数处理情况统计表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异常发票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情况按照户数统计进行优化。
(2)业务前提:
需要先更新其对应的异常发票户数处理情况预警模型表数据更新。
6、异常发票明细处理情况统计表
(1)业务功能描述:
对于异常发票税务事项通知书处理情况按照明细统计进行优化。
(2)业务前提:
需要先更新其对应的异常发票户数处理情况预警模型表数据更新。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信息安全需求、数据安全需求(数据分类、数据分级、数据授权、数据流转等)、配套改造需求、远程及应急维护需求,并根据系统拟定级情况明确系统网络安全技术需求。
遵循金税三期应用安全的设计和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对相应安全级别的防护要求和实施指南,对于应用安全设计方面,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1、应用设计和运行的安全性,包括:用户身份管理;用户功能权限;安全审计功能;用户数据权限。
2、应用开发的安全性;
3、应用维护的安全性。
数据安全是降低敏感数据向内、外部泄露风险的最有效层面之一。在该层面,防护的焦点在于数据本身,不论其传播途径如何,其目的在于确保数据安然无恙。数据的移动性正日益加强,因此数据安全防护至关重要。
对于数据安全方面提出以下要求或原则,以保证省局数据的安全、可靠:
1、根据数据安全程度要求不同,数据不同程度的加密原则。
2、为了实现数据安全、可靠的目的,数据需要细分或者分类。
3、对数据限制性访问的要求,不影响应用程序功能的前提下快速而高效地保护现有程序。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
信息安全工作三同步说明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审核规范(试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应用系统建设实际,制定本说明书。
第二条 本说明书所称应用系统包括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部署和运行的各类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说明书明确了应用系统在规划立项、设计开发、部署上线和日常运行阶段的信息安全审核工作要点,提出了信息安全与应用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
第二章应用系统规划立项阶段
第四条 应用系统规划立项阶段,应依据《税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分析应用系统所承载的业务和应用系统本身受到破坏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造成的侵害程度,确定应用系统的等级保护级别。
第三章应用系统需求与设计开发阶段
第五条 在应用系统需求提出与分析阶段,应建立会商机制,由业务需求部门会同信息技术部门,确定承载业务的信息安全需求,包括业务自身信息安全需求、合规性需求、配套改造需求、远程及应急维护需求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设计环节。
第六条 应用系统设计时,应逐条落实信息安全需求,应明确外部支撑环境和内部设计开发的安全要求。外部支撑环境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基础架构的要求,与其他应用系统数据交互的要求,以及对于开发工具、软硬件产品选型的要求。内部设计开发的安全要求包括用户身份识别和认证的安全要求,访问控制和授权的安全要求,输入、输出数据的安全校验,程序异常处理的安全要求,应用配置管理的安全要求,数据加密传输存储的安全要求等。
第七条 应用系统开发时,为确保开发环境安全可靠,并且与生产环境安全隔离,应规范开发文档输出内容和流程,遵循安全编码规范编写代码,控制代码程序库访问控制权限,做好版本升级管理,审核开发日志,验证源程序代码安全性。应用系统开发采用引进、合作等形式的,应将安全要求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应用系统测试时,测试环境应与生产环境隔离,并做好应用系统的安全性检测,严格限制测试人员权限,测试数据应模糊化处理,必须使用真实数据测试的应采用严格保护措施。不得在生产数据或系统上进行软件测试;不得在生产环境上放置程序源代码及与系统无关的文件;测试数据应受保护和控制;禁止对系统文件、源代码和执行代码的非授权访问。应用系统测试通过后方准予进入验收阶段。
第九条 应用系统验收时,应提交应用系统在立项、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等各阶段文档。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通过会议或会签方式,对验收文档、试运行报告等文档进行安全审核,安全审核通过后方准予验收。
第四章应用系统部署上线阶段
第十条 应用系统上线前,应对应用系统进行全面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应由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测评机构进行。应用系统根据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结果完成整改后,方可进行部署。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部署时,达到网络接入、计算存储资源分配、运维管理方式等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税务总局业务专网或互联网。
第五章应用系统日常运行阶段
第十二条 应用系统运行阶段,应制定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应用系统各类用户的权限范围、访问控制要求、工作流程和信息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变更时(应用软件升级、IT基础架构调整等),应用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应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共同评估变更所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做好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
第十四条 等级保护级别为三级(含)以上的应用系统应制定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并针对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应用系统废止时,应做好数据备份和文件存档,清除应用系统残留信息,并对应用系统相关硬件和软件进行废弃处理。
附件三:
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适用于单位)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乙方: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深圳市
签订日期:2021年10月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一)在项目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二)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三)甲方应用软件在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四)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并告之乙方属于保密的内容。
二、保密范围
(一)甲方已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业务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管理制度、非公开的保密的信息等;
(二)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
三、保密条款
(一)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
五、保密期限
(一)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5年。
(二)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三)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项目,乙方应按合作项目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并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甲方遭到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以中文做成,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乙方: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