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喜车汇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30 15: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喜车汇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6RNFU3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10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1〕7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10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1〕7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1086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1086号
天津喜车汇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6RNFU3D)
我局(所)于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10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胜利路260号)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2月收取洗车服务费898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故本次不涉及追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决定调增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98元,追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22.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的上述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1〕75号
天津***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U3D)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号 )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1年2月收取洗车服务费898元,且注销税务登记前此笔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4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收款资金流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2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2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