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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纳瑞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156号

发布时间:2022-06-30 10: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市纳瑞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MA0782715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156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15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156号

天津市纳瑞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MA0782715L)

     我局(所)于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804)2015年12月25日至2020年7月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无银行交易记录,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33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251份,发票代码1200151350,发票号码07334031-07334055; 发票代码1200161350,发票号码01201812 - 01201831、03862663-03862682; 发票代码1200162350,发票号码02572049- 02572068、05263770-05263789、07575492 - 07575616、 01306532- 01306542; 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1977223-01977372、01998148 -01998247、03768823-03768882、04782651-04782950、06059147-06059536、08337856-08338115;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00781836- 00781855、00799218- 00799517、02720778- 02721077、04063514- 04063813、05460672- 05460731、05486381- 05486430、05503842- 05504361、07069573- 07080092、08251863- 08252642。认定为虚开,涉及金额352,051,023.04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52,051,023.0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作出税务处理、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企业2015年12月至2020年7月向下游33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251份,发票代码1200151350,发票号码07334031-07334055; 发票代码1200161350,发票号码01201812 - 01201831、03862663-03862682; 发票代码1200162350,发票号码02572049- 02572068、05263770-05263789、07575492 - 07575616、 01306532- 01306542; 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1977223-01977372、01998148 -01998247、03768823-03768882、04782651-04782950、06059147-06059536、08337856-08338115;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00781836- 00781855、00799218- 00799517、02720778- 02721077、04063514- 04063813、05460672- 05460731、05486381- 05486430、05503842- 05504361、07069573- 07080092、08251863- 08252642。认定为虚开,涉及金额352,051,023.04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52,051,023.04元。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的规定,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协查,请其对本地区受票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问题依法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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