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汇由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9 14: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天津市XXX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7U05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19〕15150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24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19〕15150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19〕1515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二稽罚告〔2019〕151507号
天津市XXX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XXX05J7U05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78份,合计金额87482293.62元,合计税额13093683.38元,此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