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天津  >  天津市税务局: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再任职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天津市税务局: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再任职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再任职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发布时间:2022-09-08 14: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附件:
    分享: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