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乾昇富泰钢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9 14: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天津XXX钢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5M70G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19〕15149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241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津税二稽罚告〔2019〕15149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津税二稽罚告〔2019〕151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二稽罚告〔2019〕151497号
天津XXX钢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XXX05M70G10)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9年1月取得销售收入854212.73元,未进行申报纳税,2019年2月取得销售收入321658.18元,未进行申报纳税,2019年3月取得销售收入4041909.75元,未进行申报纳税,2019年4月取得销售收入7175487.98元,未进行申报纳税。 2019年1月份应补增值税:117822.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47.57 元。2019年2月份应补增值税:44366.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05.66 元。2019年3月份应补增值税:557504.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025.34元。2019年4月份应补增值税:81339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937.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计766543.04元,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款处以百分五十的罚款计53658.0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