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天津  >  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XX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XX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XX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8 17: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XXX商贸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1201XXX07169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告〔2019〕152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1507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告〔2019〕15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告〔2019〕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14日(以实际公告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稽罚告〔2019〕152号

天津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1XXX71692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11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支付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税款的前提下,以非法手段获取了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户企业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书号码、日期、税额的信息,编造虚假的纳税申报信息,作为该公司的进项抵扣,税额为1,219,373.65元。经外调,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三户企业进口的货物为泰国大米、丁烷和复合肥。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虚开金额8,924,978.93元,虚开税额1,517,246.45元,你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商品名称为衣服、电线等118种物品,购销品名明显不匹配,应认定你公司行为为给他人虚开发票。

你公司2016年5月开出的18份发票,金额1,744,444.38元,销项税额296,555.62元,销项税已抄报税,但你公司未进行申报纳税,鉴于你公司对外开出的全部92份增值税发票,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且北辰区国税局依据相关规定已于2016年7月22日,将你公司2016年5月开具的18份和留存7份共计25份发票做失控票处理,且本市受票单位均未抵扣税款,因此,你公司不存在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认定对外虚开处理。

1、依据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以及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出的92份增值税发票,应定性为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处2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r />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