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天津XXX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XXX5X9XA8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告〔2019〕151419 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1507 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告〔2019〕151419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 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告〔2019〕151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 年8 月6 日(以实际公告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稽罚告〔2019〕151419 号
天津XX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911201XXX5X9XA8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 年8 月30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我局对你公司的检查,检查组发现你公司使用不存在地址进行虚假注册,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法联系企业实际经营人;公司无注册资金,没有土地、房屋及设备,没有员工,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银行资金交易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没有日常经营支出,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假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国税发(1996)210 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对外填开的40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8,683,805.1 元,税额合计28,487,517.22元,定性为对外虚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10 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 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