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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的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

09-30 代开发票 虚开发票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314号

发布时间:2022-09-29 10: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693L89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14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1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314号

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3L89K)

     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2年9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1月至12月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窗口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其中作废2份,开票金额合计4,975,157.29元,税额合计149,254.72元,价税合计5,124,412.0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拟认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4,975,157.29元,税额合计149,254.72元,价税合计5,124,412.0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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