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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苏州某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列支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55号

案件名称 苏州***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取得的由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对你单位进行了专项稽查。 

1.票货款环节所涉及的申报、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的涉票账证检查,你单位与苏州***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供角钢、槽钢等材料共计1006973.16元。你单位在收到由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2100104,发票号码:09008828-09008838,开票日期:2021/11/30,金额合计997003.15元,税额合计9970.01元,价税合计1006973.16元)及送货单后,在账上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一直挂账,交易款项实际未支付。 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6973.16元已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

 2.发票取得过程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案涉发票是你单位在承接上海某大学拓展工程时取得。2021年11月,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单位需要采购角钢、槽钢等材料,经你单位业务员刘某洽谈,你单位决定向苏州***建材有限公司采购上述材料,并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且双方约定货到验收质量无异议后你单位再向对方付款。对方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货到施工现场,并向你单位提供了送货单及由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2100104,发票号码:09008828-09008838,开票日期:2021/11/30,金额合计997003.15元,税额合计9970.01元,价税合计1006973.16元)。材料到达项目现场后,你单位项目部检查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厚度没有达到工程要求,后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决定退货,对方直接从施工现场将上述材料运回。你单位未付款。

由于你单位业务员未及时将上述材料退货事宜告知财务,财务将上述11份发票价税合计1006973.16元在账上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并结转成本且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少缴税款情况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由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属于不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多列成本1006973.16元,合计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0697.3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导致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100697.32元

纳税人名称 苏州***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913F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78913F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祝某某

处罚结果 处所偷上述税款0.8倍罚款共计80557.8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1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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