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214号
案件名称 无锡***建设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经对你单位2017年-2019年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进行检查,发现有用于个人及福利费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至今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其中:2017年1月941.54元,2018年6月4124.14元,2019年1月1016.55元,2019年5月481.13元。
2、2017年5月你单位承担支付了应王某(非股东)个人承担的消费支出(酒)87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2018年1月你单位承担支付了应王某(非股东)个人承担的消费支出(茶叶)3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25元;2019年6月你单位承担支付了应王某(非股东)个人承担的消费支出(酒)10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4.9元。
3、你单位2017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35969438.01元,应交10790.83元,已缴2885.60元,涉及少缴印花税7905.23元(由于系统中印花税计算至角,实际少缴印花税7905.20元);2018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54011912.41元,应交16203.57元,已缴11793.93元,涉及少缴印花税4409.64元(由于系统中印花税计算至角,实际少缴印花税4409.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无锡***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MG8F111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G8F111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王某【小编注:与上文提及王某同姓名】
处罚结果 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9668.82元[(6563.36+459.43+12314.80)*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上述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4369.95元。以上合计处罚款14038.7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