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213号
案件名称 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度取得由无锡汇谦才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合计金额:2121435.75元、合计税额:93296.25元、价税总计2214732.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工资、*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你单位将上述27份发票于2019年结转营业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2212279.00元。
你单位于2020年度取得由无锡汇谦才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合计金额:888645.75元、合计税额:44432.25元、价税总计933078.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工资、*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费。你单位将上述12份发票于2020年结转营业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933078.00元。
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据你单位财务人事部门员工康某强陈述:2019年初有个姓杨的人到你单位找康某强,说他那边可以开具劳务费发票,但是要支付1.5个点的手续费。你单位支付给姓杨的男子199931.07元开票手续费购买了这些发票,实际上对方并没有派出劳务,也没有给你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综上所述,你单位与无锡汇谦才工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没有真实交易,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取得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更正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调整2212279.00元应纳税所得额,并且补交企业所得税553069.75元,滞纳金181130.34元;更正申报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调整933078.00元应纳税所得额,并且补交企业所得税667122.18元,滞纳金97066.28元,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21685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6856
法人证件号码 2****************2
法人姓名 孙***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50%罚款计610095.9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