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0 13:36 来源: 常州市税务局
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1***65769)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检查组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二处〔2022〕19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税稽二罚〔2022〕6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二处〔2022〕193号).doc
附件2: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税稽二罚〔2022〕6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二处〔2022〕193号
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565769)
我局于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武进区***)2014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15年5月-2018年11月,你单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利用送货通知单364份销售货物,销往山东、开封、天津、湖北等地,销售金额价税合计2549701.00元,其中:2015年5~12月发出货物含税金额合计607721.50元,2016年1~12月发出货物含税金额合计988808.00元, 2017年1~12月发出货物含税金额合计540704.00元, 2018年1~11月发出货物含税金额合计412467.50元。
你单位财务负责人称,上述帐外收入对应的成本已分别于相应年度结转,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资料。2019年5月21日,经过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2015年-2018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但至2020年8月17日,你单位只提供部分资料,未能按要求提供所有年度资料。2019年9月23日,继续通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帐外收入申报缴税的证据资料。你单位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因此,检查组无法通过目前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核实帐外收入对应的成本结转情况。
证据一:举报人、销售内勤、财务负责人的谈话笔录。
证据二:企业销售内勤提供U盘记录的未开票送货单、发货台帐的打印件。
证据三:调取法定代表人农行卡银行对帐单的资金情况。
证据四:抽样对发货单上的有关单位进行了外调取证。
2.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常州骏腾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7974965至17974977,金额1119716.66元,税额190351.84,价税合计1310068.50元,上述13份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1月入账并于2018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金190351.84元,于2018年1月结转成本1119716.66元。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相应的成本1119716.66元也未调增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 2017年3月,你单位委托个体运输户运输货物,取得由其提供的常州平川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61160,发票号码07562621-07562622,金额135166.66元,税额14868.34元,价税合计150035元,货款以现金支付。发票已入账并抵扣增值税14868.34元,相应成本135166.66元也已结转。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 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2015年增值税88301.42元,2016年增值税143672.98元,2017年增值税78563.83元,2018年增值税58729.76元,合计369267.99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2017年增值税14868.34元,2018年增值税190351.84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74488.17元。
2. 对上述违法事实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5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415.08元、教育费附加2649.04元、地方教育附加1766.03元;2016年1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83.66元、教育费附加4310.18元、地方教育附加2873.46元;2017年1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71.61元、教育费附加2802.96元、地方教育附加1868.65元;2018年1月至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454.08元、教育费附加7472.46元、地方教育附加4981.62元。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28724.43元,教育费附加17234.64元、地方教育附加11489.76元。
3.由于你单位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且法定代表人不能配合税务检查,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提供相关涉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核定你单位2015-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参照《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你单位2015-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5年度申报营业收入为15173888.59元,本次检查查补营业收入519420.08元,合计2015年度收入为15693308.67元,核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693308.67×5%=784665.43元,应纳税额784665.43×25%=196166.3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875.64元,决定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59290.72元;你单位201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为25486128.00元,本次检查查补营业收入845135.02元,合计2016年度收入为26331263.02元,核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6331263.02×5%=1316563.15元,应纳税额1316563.15×25%=329140.79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6337.01元,决定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02803.78元;你单位2017年度申报营业收入为27435341.63元,本次检查查补营业收入462140.17元,合计2017年度收入为27897481.80元,核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7897481.80×5%=1394874.09元,应纳税额1394874.09×25%=348718.52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决定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48718.52元;你单位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为23679658.67元,本次检查查补营业收入353737.74元,合计2018年度收入为24033396.41元,核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4033396.41×5%=1201669.82元,应纳税额1201669.82×25%=300417.4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7364.18元,决定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23053.28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33866.30元。
4. 对以上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少缴的2015年印花税(购销合同)155.9元,2016年印花税(购销合同)253.5元,2017年印花税(购销合同)138.8元,2018年印花税(购销合同)106.1元。合计补缴印花税654.3元。
(二)对上述违法事实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次检查决定追缴增值税574488.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724.43元,教育费附加17234.64元,地方教育附加11489.76元,企业所得税833866.30元,印花税654.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税稽二罚〔2022〕69号
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65769)
经我局于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武进区***)2014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5年5月-2018年11月,你单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利用送货通知单364份销售货物,销往山东、开封、天津、湖北等地,销售金额价税合计2549701.00元,其中:2015年5~12月发出货物含税金额合计607721.50元,2016年1~12月发出货物含税金额合计988808.00元, 2017年1~12月发出货物含税金额合计540704.00元, 2018年1~11月发出货物含税金额合计412467.50元。
2.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常州骏腾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7974965至17974977,金额1119716.66元,税额190351.84,价税合计1310068.50元,上述13份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1月入账并于2018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金190351.84元,于2018年1月结转成本1119716.66元。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相应的成本1119716.66元也未调增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2017年3月,你单位委托个体运输户运输货物,取得由其提供的常州平川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61160,发票号码07562621-07562622,金额135166.66元,税额14868.34元,价税合计150035元,货款以现金支付。发票已入账并抵扣增值税14868.34元,相应成本135166.66元也已结转。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人、销售内勤、财务负责人的谈话笔录。
证据二:企业销售内勤提供U盘记录的未开票送货单、发货台帐的打印件。
证据三:调取法定代表人农行卡银行对帐单的资金情况。
证据四:抽样对发货单上的有关单位进行了外调取证。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2015年增值税88301.42元,2016年增值税143672.98元,2017年增值税78563.83元,2018年增值税58729.76元,合计369267.99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2017年增值税14868.34元,2018年增值税190351.84元。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74488.17元。
(二)对上述违法事实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5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415.08元、教育费附加2649.04元、地方教育附加1766.03元;2016年1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183.66元、教育费附加4310.18元、地方教育附加2873.46元;2017年1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71.61元、教育费附加2802.96元、地方教育附加1868.65元;2018年1月至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454.08元、教育费附加7472.46元、地方教育附加4981.62元。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28724.43元,教育费附加17234.64元、地方教育附加11489.76元。
二、处罚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1、3,你单位采用账外经营少列收入、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不缴和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2015-2018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一倍的罚款384136.33元;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倍的罚款19206.8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3,343.1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