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宜市***纺织品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0 09:05: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
信宜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627A):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税罚〔2022〕1号)(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国家税务总信宜市税务局税政一股(地址:信宜市迎宾大道213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税罚〔2022〕1号)
国家税务总信宜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税罚〔2022〕1号
信宜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9627A):
经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中,其中申报的1份出口报关单于2019年9月被广州海关缉私局认定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的单据(出口报关单号码:520120160516091432),该出口报关单货物名称为:棉制针织或钩编男长裤、上衣,涉及出口销售额170800美元,折合人民币1110200元。你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致2016年4月多退出口退税款59607.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骗取出口退税;你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致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增值税129126.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十三、违章处理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