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一罚[2022]48号
案件名称 江苏***装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扬州***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5月份开具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水泥、黄沙(金额2370310.78元、税额71109.22元,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3693576-23693599); 上述发票已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2018年5月,你单位将上述24份发票入账,价税合计2441420元均已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你单位虽提供了情况说明资料,并提供了新蒲新区中建幸福家园建设工程合同及支付凭证,合同相对方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为承包范围为铝合金门窗、栏杆工程。但未提供扬州圣牛建材有限公司有关该笔业务的合同、物流单据,入库及出库详细资料,而且通过检查你单位资金流水,并未发现你单位向扬州圣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存在大额交易未付款的情况。 我局通过对发票涉及业务的检查,认定你单位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金额2370310.78元。因你单位提供了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我局认定该笔业务真实发生,且你单位已经重新取得了正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4998X1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4998X1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沈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2000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