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2]35号
案件名称 睢宁***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销售牛栏山系列酒及其他酒、饮料等少开票、少计销售收入,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根据你单位的销售出库台账,2019年6~12月销售额432219元(含税)、2020年销售额3192894元(含税)、2021年销售额7559157.30(含税)、2022年1~5月销售额5675313.43元(含税)。经计算你单位少缴纳增值税:2020年8月20852.93元、9月36946.61元、10月17754.32元、2022年1月88437.71元。 证据一:未开票销售台账、开票明细 证据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三:征收入库信息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以上补缴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经计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8月1042.65元、9月1847.33元、10月887.72元、2022年1月2210.94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020年8月625.59元、9月1108.40元、10月532.63元、2022年1月1326.57元;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020年8月417.06元、9月738.93元、10月355.09元、2022年1月884.38元。
(三)印花税方面
本次检查对你单位印花税(购销合同)采取核定的方式。2019年销售收入382494.70元,2020年销售收入2825569.92元、2021年销售收入6689519.74元、2022年1~5月销售收入5022401.27元,应按万分之三的税率申报 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经计算2019年6月~2022年3月多缴纳印花税1480.12元、2022年5月多缴纳172.60元、2022年4月少缴纳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上述多缴数抵减少缴数(2022年4月7元)后,不需要补缴印花税。
证据一:已开票明细、未开票销售台账 证据二:征收入库信息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2019年、2020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本次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核算资料,拟对你单位2019年、2020年、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你单位主营模式为批发,属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查询系统当地同类同规模行业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3.90%、4.33%、5.63%,本次核定2019年企业所得税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税所得率4%,2020年采用应税所得率4.33%,2021年采用应税所得率5.63%。 你单位2019年销售收入382494.7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5299.79元(382494.70×4%),2020年销售收入2825569.9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2347.18元(2825569.92×4.33%),2021年销售收入6689519.7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76619.96元(66【注: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注:官方信息不全】
纳税人名称 睢宁***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AEFR9C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FR9C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徐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纳的增值税:2020年8月20852.93元、9月36946.61元、10月17754.32元、2022年1月88437.71元,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8月1042.65元、9月1847.33元、10月887.72元、2022年1月2210.94元,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19年764.99元、2020年6117.36元、2021年9415.50元,拟分别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增值税罚款81995.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994.33元、企业所得税罚款8148.93元。 你单位2022年4月2日取得留抵退税893511.45元,2022年5月20日增值税留抵退税缴回893511.45元。本次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718155.83元,对你单位多申请的留抵退税款175355.62元(893511.45-718155.83),因你单位在立案检查前已自行将全部退税款缴回国库,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