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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违反税收法律行为已超过5年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2]34号

案件名称 徐州***建设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结转情况 2015年8月19日第0081号凭证“生产成本-工程福州建工(集团)公司”科目记载,记入生产成本897,8292.24元、“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152,6311.90元,含取得天津市亿升通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26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发票品名为镀锌管,涉案发票金额407,3158.07元,税额69,2436.93元,价税合计金额476,5595元;查看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及你单位自行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你单位已于2015年9月份已抵扣取得天津市亿升通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692436.93元。经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转出税额与账簿记载的数据一致,经核实在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时所记入的407,3158.07元生产成本并未转出。 

证据一: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证据二:江苏数据管理平台认证明细 证据三:会计年度报表 证据四: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2022年5月30日,检查人员对飞虹网架经营负责人陈鑫进行了依法询问并要求你单位针对取得发票的情况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据陈鑫陈述,2014年11月郑涛承接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扩建项目H4馆工程,由于缺少生产资质,主动联系到陈鑫,经过协商,同意挂靠飞虹网架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一批镀锌管,采购天津市亿升通镀锌管是合作人郑涛联系的,对采购合同是否签订、发票的取得具体情况陈鑫说并不知情。2015年8月郑涛来到徐州把取得天津市亿升通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涉案发票金额407,3158.07元,税额69,2436.93元,价税合计金额476,5595元,交给了陈鑫,由陈鑫转交给飞虹网架刘会计、还是马会计,由于时间较长记不清楚。检查人员要求提供郑涛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陈鑫依手机丢失及多年无联系为由无法提供。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据二:情况说明

 2.资金流的检查(对涉票货款支付的检查)

 检查人员依法查询你单位3家开户行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银行转账的流水记录明细,以上账户均未发现双方货款支付信息。检查人员要求业务经营人陈鑫提供采购此批货款支付凭据,陈鑫以当前联系不到郑涛也不知与售货方如何结算为名无法提供支付凭据。询问陈鑫该公司挂靠人郑涛结算方式,陈鑫陈述大部份是公司支付,少部份是公司账户转到陈鑫个人账户,陈鑫提取现金支付给郑涛个人。检查人员要求陈鑫提供个人账户收款及支付郑涛的业务往来明细,陈鑫依时间久远记不清哪个卡办理的无法提供支付证明。飞虹网架公司自行提供说明一份,你单位承认与郑涛没有业务往来及经济交往,陈鑫是如何支付给郑涛款项公司并不知情。 证据一:银行流水 证据二:情况说明 

3.货物流的检查

 你单位提供与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签订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扩建项目H4馆工程材料采购合同1份,合同注明的建设单位为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并非是挂靠人郑涛,合同内容飞虹网架主要负责材料供应并非负责工程建设,陈鑫在询问笔录中所说的此工程是郑涛联系的,因缺少生产资质挂靠飞虹网架。徐州飞虹网架既未能提供与郑涛的挂靠协议又【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0903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09036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高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99,6289.51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7,3109.23元,分别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8144.76元、86554.62元, 查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99,6289.51元(违反税收法律行为已超过5年),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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