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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天津某置业公司2009年的税款被追缴

01-13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亚得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津税一稽强催〔2022〕65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00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6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6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2〕65号

天津***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0***874502):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津税一稽处〔2022〕39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项三目对“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销售不动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各月营业税=各月收入×5%)。补缴你单位2009年2月营业税10636672.16元(212733443.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补缴你单位2009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44567.05元(212733443.10*5%*7%)。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补缴你单位2009年2月教育费附加合计319100.16元(212733443.10*5%*3%)。

      根据《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补缴你单位2009年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合计106366.72元(212733443.1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目、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各月印花税=各月收入×0.05%),补缴你单位2009年1月印花税合计108999.2元(217998491.15*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补缴你单位土地增值税2127334.43元(212733443.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追缴你单位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7977504.12元(212733443.10*15%*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的规定对上述税费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孙青、刘帆

      联系电话:8562485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新泉大厦B座417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帆,孙青(津税稽1295190050,津税稽1295190045)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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