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291号
天津道达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5LKUR2D)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悦海大厦1、2-318-26号)2016年11月22日至2022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银行交易记录不能反映企业正常资金往来,没有来自上游企业的进项税额,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6年12月23日-2020年6月29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171户企业开具14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2020502-02020591,03078531-03078550,03089613-03089702,03592225-03592244,04616612-04616661,05676247-05676336,07318307-07318356, 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00273716-00273775,00316018-00316067,00856596-00856755,04205872-04206031,06671897-06671985; 发票代码1200162350,发票号码04812586-04812587,04838922-04838926,04860491-04860497,04880850-04880859,05294653-05294669,05314786-05314802,06938088-06938100,06971450-06971479,08067561-08067590,08121515-08121544;发票代码1200163350,发票号码01202582-01202611,02941804-02941833;发票代码1200164350,发票号码00657123-00657152,01622315-01622344,01676572-01676601,03058282-03058311,03098442-03098471,03135180-03135209,03142259-03142278,04948762-04948791;发票代码1200173350,发票号码00103022-00103051;发票代码1200174350,发票号码00428259-00428318;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02,714,432.13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2,714,432.1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12月23日-2020年6月29日对外开具的14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虚开,虚开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2020502-02020591,03078531-03078550,03089613-03089702,03592225-03592244,04616612-04616661,05676247-05676336,07318307-07318356, 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00273716-00273775,00316018-00316067,00856596-00856755,04205872-04206031,06671897-06671985; 发票代码1200162350,发票号码04812586-04812587,04838922-04838926,04860491-04860497,04880850-04880859,05294653-05294669,05314786-05314802,06938088-06938100,06971450-06971479,08067561-08067590,08121515-08121544;发票代码1200163350,发票号码01202582-01202611,02941804-02941833;发票代码1200164350,发票号码00657123-00657152,01622315-01622344,01676572-01676601,03058282-03058311,03098442-03098471,03135180-03135209,03142259-03142278,04948762-04948791;发票代码1200173350,发票号码00103022-00103051;发票代码1200174350,发票号码00428259-00428318,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102,714,432.13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02,714,432.1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金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290号
发布时间:2022-09-21 14: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天津金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7N0J1C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90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9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290号
天津金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7N0J1C71)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8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缤纷路10号)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银行交易记录不能反映企业正常资金往来,没有来自上游企业的进项税额,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4户企业开具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8564451-08564471,不含税金额1872696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872696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31日对外开具的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虚开,虚开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8564451-08564471,不含税金额1872696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87269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里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286号
发布时间:2022-09-21 14: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里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7790E0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6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286号
天津里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7790E0T)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外环线与金钟河大街交口(兴河物流园公寓楼316室))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无沉淀,没有来自上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公司实控人利用该单位对外虚开发票,无实际业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行为,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21年2月7日-2022年5月26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企业开具67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740725-02740739,02748089-02748113,03899421-03899460,04952798-04952812,04955854-04955908,04958886-04958900,05901896-05901965,06365960-06366029,06369157-06369166,06402507-06402586,06408522-06408601,07472752-07472831,08565405-08565484,09105842-09105860;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11927181-11927205,发票金额:59,822,845.5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59,822,845.59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你单位在2021年2月7日-2022年5月26日期间对外开具的67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740725-02740739,02748089-02748113,03899421-03899460,04952798-04952812,04955854-04955908,04958886-04958900,05901896-05901965,06365960-06366029,06369157-06369166,06402507-06402586,06408522-06408601,07472752-07472831,08565405-08565484,09105842-09105860;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11927181-11927205,发票金额:59,822,845.5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59,822,845.5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忠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284号
发布时间:2022-09-21 14: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忠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77ARY9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4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284号
天津忠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77ARY9C)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外环线与金钟河大街交口(兴河物流园公寓楼315室))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无沉淀,没有来自上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公司实控人利用该公司对外虚开发票,无实际业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行为,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21年2月7日-2022年5月19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企业开具79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691816-02691840,2738266-02738290,02744979-02745003,02748039-02748088,03896797-03896846,04952109-04952123,04955789-04955853,04958907-04958911,05902782-05902851,06365890-06365959,06369167-06369176,06401546-06401625,06408367-06408446,07472832-07472911,08564111-08564190,09103112-09103147;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11923366-11923390,金额66,112,914.54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6,112,914.54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你单位在2021年2月7日-2022年5月19日期间对外开具的79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691816-02691840,2738266-02738290,02744979-02745003,02748039-02748088,03896797-03896846,04952109-04952123,04955789-04955853,04958907-04958911,05902782-05902851,06365890-06365959,06369167-06369176,06401546-06401625,06408367-06408446,07472832-07472911,08564111-08564190,09103112-09103147,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11923366-11923390,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66,112,914.54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66,112,914.5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高圣(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285号
发布时间:2022-09-21 14: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高圣(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6WEMQ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5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285号
高圣(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MA06WEMQ89)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铁工东里增57-2号)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无沉淀,没有来自上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公司实控人利用该公司对外虚开发票,无实际业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行为,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9年12月6日-2022年6月29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企业开具108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06671842-06671886,07274266-07274310,06811533-06811577,07359865-07359909,07353601-07353645,07369318-07369362,07374215-27374239,09307289-09307358,07379236-07379305,09319413-09319482、09329121-09329190,11918505-11918573,11928006-11928075,11941524-11941593,11949119-11949188,04884217-04884251,04873942-04873951,04898503-04898547;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691196-02691265,02720075-02720143,发票金额:81,167,017.7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81,167,017.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你单位在2019年12月6日-2022年6月29日期间对外开具的108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代码:012001900105,发票号码:06671842-06671886,07274266-07274310,06811533-06811577,07359865-07359909,07353601-07353645,07369318-07369362,07374215-27374239,09307289-09307358,07379236-07379305,09319413-09319482、09329121-09329190,11918505-11918573,11928006-11928075,11941524-11941593,11949119-11949188,04884217-04884251,04873942-04873951,04898503-04898547;发票代码:012002000105,发票号码:02691196-02691265,02720075-02720143,发票金额:81,167,017.7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81,167,017.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天津鼎泰航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289号
发布时间:2022-09-21 11: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鼎泰航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34093419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9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289号
天津鼎泰航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340934192T)
我局(所)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8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西楼第四层(鼎恒市场D254号))2015年6月24日至2022年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与上下游企业银行交易记录不能反映企业正常资金往来,没有来自上游企业的进项税额,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5年6月24日至 2022年5月31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78户企业开具43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1200164350,发票号码00003870-00003981,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2030940-02031059、03080761-03080800、03095569-03095588、04609185-04609304、05684120-05684144,发票不含税金额29356719.87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29356719.87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6月24日至 2022年5月31日对外开具的43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定性虚开,发票代码1200164350,发票号码00003870-00003981,发票代码012001800105,发票号码02030940-02031059、03080761-03080800、03095569-03095588、04609185-04609304、05684120-0568414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29356719.87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29356719.8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