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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1998]5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1998]5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55号

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及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价外费用,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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