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0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新规定,要将公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同时印发给所有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新、旧版货运发票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手续,以免纳税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告精神,严格执行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新规定。
三、公告的印制、发放,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统一组织。
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