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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6]20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2006]208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0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新规定,要将公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同时印发给所有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新、旧版货运发票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手续,以免纳税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告精神,严格执行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新规定。

  三、公告的印制、发放,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统一组织。

  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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