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皖国税函[1997]9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9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函[1997]96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96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