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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流[1996]34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流[1996]340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340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流[1996]210号)悉。

  皖东电力实业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将汽车租赁给他人经营,租赁期三年,承租方除一次性交付部分购车款外,租赁期间还须按月交纳租赁费,并负担车辆的年审、年检、保险、修理等费用。租赁期满后,车辆产权归承租方所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8号文件规定,这种经营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属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因此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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