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皖国税流[1996]11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自办电厂生产的电力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11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自办电厂生产的电力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流[1996]114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自办电厂生产的电力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114号

全文有效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临泉县化肥厂热电车间生产的电力缴纳增值税的请示》(阜地国税流字[1995]第3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临泉县化肥厂将其热电车间生产的电力提供给统配电网,再从统配电网购进电力的行为是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全额结算,并依照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