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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4]2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函[2004]2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20号

失效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淮牌轻型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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