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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3]1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货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皖地税[2003]192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货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03]1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实行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的备案资料应包括:机器设备的名称、购买日期、原值、净残值、原折旧比例、欲实行何种加速折旧办法及申报符合哪种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条件等相关情况。

      二、对申报实行加速折旧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由各市地税局将企业申报备案的资料抄报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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