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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3]54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2003]540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3]540号

全文有效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宿州市酒精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无水乙醇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宿国税发[2003]87号)悉。无水乙醇是以普通乙醇为原料,通过乙醇、水、苯等多元共沸的物理方法,脱水而成的纯度为99.9%以上的乙醇。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无水乙醇属于酒精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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