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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地税函[2003]143号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

09-29 淮地税函[2003]143号 我要评论

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

淮地税函[2003]14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8日

市区各分局、县局:

  最近,市局陆续接到各分局关于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请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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