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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3]6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发[2003]62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零散税收管理、方便征收,省局决定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收定额完税证主要用于屠宰点代征增值税、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不得用于征收“两费”收入和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二、税收定额完税证是有固定面值的税收票证,其票面金额分为一元、贰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和壹百元等七种面值。每一种面值的完税证视同一种税票进行管理。

三、税收定额完税证为左右两联式。左联为报查联,税务机关存查,并定期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查;右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两联为同一颜色。

收据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必须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五、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将报查联按期汇总单独填制“票款结报单”,然后持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及其完税证报查联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票证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并交验剩余定额完税证后,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和票证管理人员分别在票证领销登记簿和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票款结报单作为税收会计凭证,定额完税证报查联定期随票证缴销表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完税证报查联可单独进行装订。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领发、填用、结报缴销、损失核销等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税收定额完税证已陆续下发,为避免浪费,已经收到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必须将市场限额完税证用完以后,方可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不得两种票同时使用。

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我省国税系统首次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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