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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1987]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皖政[1987]70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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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132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1987]70号

失效

1987年9月25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附后)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乡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纳税人办理好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再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

  三、国务院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办法,按税额表所列地区划分:属于一类地区的县(市)留60%,上缴省财政4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30%)。属于二、三、四类地区的县(市)留80%,上缴省财政2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10%)。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和减免控制指标, 由省财政厅下达。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在现有编制中配备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搞好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不按期纳税者,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通知银行从纳税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各级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六、从耕地占用税开征之日起,土地垦复费一律停止征收。

      附件: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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