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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柴油机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4]196号
失效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柴油机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滁国税政字[94]第09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全椒县柴油机总厂生产销售主要配套于农用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排灌机械,且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柴油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其他柴油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