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办[1994]189号
失效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物易物如何计征增值税的请示》(国税流字﹤94﹥第069号)悉。农民用菜籽向粮油加工企业兑换菜油,这属于纳税人采取的"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粮油加工企业换出(包括产权转移)的菜油,应视同货物销售按其总额计算销项税金,对换进的菜籽应视同原料购进按其总额计算进项税金,并据以计算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