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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办[1994]6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矿企业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煤炭城建设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办[1994]6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矿企业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煤炭城建设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办[1994]65号

失效

宿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国税政字[1994]5号《关于煤矿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煤炭城建设基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淮北矿务局所属的芦岭、朱仙庄煤矿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每号4.61元)和煤炭城建设基金(每吨1元),属于价外费用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两项收费均应并入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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