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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1998]16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六安安华羽绒厂销售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1998]169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六安安华羽绒厂销售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169号

全文有效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六安安华羽绒厂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六国税发[1998]95号)悉。六安安华羽绒厂购进未经水洗的白绒掺兑少量水洗绒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精神,仍属"动物毛绒"征税范围,应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货物出口,按"农业产品"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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