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皖国税函[1998]17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增容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17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增容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1998]170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气增容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8]170号

全文有效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增容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淮国税发[1998]86号)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淮南市燃气总公司向新增煤气用户一次性定额收取的煤气增容费,主要用于管道网络、调压设备和造气炉的更新改造,该项收费不属于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对其应暂免征增值税。淮南市燃气总公司购进的材料用于煤气生产等应税项目的应予扣税;用于管道铺设等非应税项目的不予扣税。对此,该公司应分开核算,否则,一经查出将购进材料用于铺设管道等非应税项目申报抵扣税的,按偷税处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