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大连  >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09-29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7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为了保持普通发票价格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一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调整。

  二、普通发票价格由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确定,在出厂价基础上加收管理费和仓储费后为销售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出厂价,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为销售价。

  四、自制发票价格,印制数量在1000本以上票样规格和通用发票相符的,按照通用发票价格执行;1000本以下票样规格和自制发票相符的,按照自制发票价格执行。

  五、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统一价格,不得擅自变更,自行调价,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附件:
    分享: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