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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政发[2007]22号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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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普政发[2007]22号

全文有效

200年8月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发布)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中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共分三个等级:一等为普兰店市区铁路以东,九七立交桥至世纪大道中段到台山立交桥以内地区;二等为一等地区以外但分属丰荣办事处、铁西办事处、普兰店经济开发区、太平办事处、皮口镇、城子坦镇、杨树房镇、安波镇、瓦窝镇和元台镇的行政区域;三等为大刘家镇、夹河镇、莲山镇、大谭镇、沙包镇、星台镇、四平镇、双塔镇的行政区域。

  三、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6元;二等4.5元;三等3.6元。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普兰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普政办发[2006]6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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