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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法[2007]605号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欠款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09-29 大财法[2007]605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欠款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大财法[2007]605号

全文有效

2007.10.25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大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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