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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告〔2016〕1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使用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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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使用问题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6〕11号

全文有效

2016.07.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三期) ”优化版推广上线工作要求,我局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样见附件1至附件11)。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报系统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采取窗口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我市地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从大连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栏目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后按规定进行申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08号)中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8、附件1-9、附件1-1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3〕21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5〕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8.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9.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10.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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