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7.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定西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定西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定地税函〔2011〕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依照上述规定对定西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和废止文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定西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定地税函〔201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