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甘肃  >  甘国税发[2003]7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卷烟厂和天水卷烟厂合并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发[2003]7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卷烟厂和天水卷烟厂合并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09-29 甘国税发[2003]7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卷烟厂和天水卷烟厂合并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发[2003]7号

全文有效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兰州卷烟厂和天水卷烟厂合并后有关税收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的报告》(兰国税发[2002]162号)收悉。省局经研究,同意你局与天水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兰州卷烟厂以及兰州卷烟厂天水分厂2002年12月5日专题会议达成的各项纪要,请依照执行,并继续加强对兰州卷烟厂及兰州卷烟厂天水分厂的税收监管。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