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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6]8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严禁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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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严禁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通知

甘政发〔2006〕8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省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但个别乡镇还存在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防止引税、买税等违法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是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前提条件。我省部分乡镇存在的引税、买税现象,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助长了部分基层政府或单位虚报浮夸的歪风,也造成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不仅反映出一些乡镇政府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暴露出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坚持依法治税,对税源监控不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税、买税等行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税观念,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认真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坚决杜绝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违纪行为。

  二、树立科学发展观,合理制定年度财政税收计划。

  财政收入是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综合反映。财政收入的增长要立足于发展经济、夯实基础、培植财源。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发展经济与税收增长的关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计划。收入计划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指标、高增长。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测算本地税源,为编制财政收入计划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要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引税、买税行为和人为抬高税收计划造成虚增收入或者有税不征造成税收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监管。

  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观念,严格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持依法治税,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做到应收尽收,应免尽免,严禁引税、买税、拉税、借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依法加强税票管理,对上述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拒绝开具完税证明。要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理念,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加强税源监管,对容易发生引税、买税行为的建筑工程等一次性税源实行重点监管,切实堵塞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涉税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及时受理群众对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二)认真开展调查和整改工作。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引税调研和整改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买税、引税等问题的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税务、财政部门。凡调查不彻底、措施不得力、掩盖事实真相、没有得到有效整改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对发生引税、买税行为的地区,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按照查实的引税、买税数额,全额从其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补助中予以扣减。对已享受“三奖一补”等奖励政策的,要扣回奖励资金。

  2、对被引税、买税的地区,由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查实的被引税、买税数额,全额从其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补助中予以扣减。

  3、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地点依法缴纳税款。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地点而到其他地区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不予认可,要重新征收税款并给予处罚。

  五、深化财政改革,积极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

  深化财政改革,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也是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调动乡镇人民政府增收节支积极性,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近几年部分市县的试点情况看,效果十分明显。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试点市县的经验,结合各自实际,加大推行力度,加快改革步伐。要按照“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原则,积极建立健全乡财县管财政管理体制,杜绝引税、买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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