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0]3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30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审批手续,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依照甘肃省国家地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4]15号)的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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