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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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检查的项目
1.所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3.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目的
1.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偷逃个人所得税和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3.税务人员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并查处税务人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
三、专项检查的重点及内容
1.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办或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外地人员来甘开办的商贸企业;4.租赁宾馆、饭店、写字楼和私人住所等经营的商贸企业;5.以连锁方式经营的商贸企业;6.实际税收负担率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无正当理由的商贸企业;7.石油公司及加油站、废品回收和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等。8.商贸企业销售额较大,其发展抵扣联主要为手工填开的。
(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四、专项检查的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从2001年8月1日开始,9月20日结束。五、专项检查的处理原则
(一)在重点检查前能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法从轻处理;
(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偷逃税行为,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