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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二[2001]27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白银市平川区继续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低税率标准的批复

09-29 甘地税二[2001]27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白银市平川区继续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低税率标准的批复

甘地税二[2001]27号

全文有效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继续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低税率政策的请示》(平政发[2001]26号)收悉。鉴于该区为单一型煤炭工业基地,城镇经济发展速度减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区继续执行甘肃省税务局[89]甘税地字第043号文件规定,按每平方米0.20元税额基础上再降低30%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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