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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发[2009]70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甘国税发[2009]70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9]7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3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兰州市城区和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毛利率确定为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毛利率确定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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