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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二[1996]48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甘地税二[1996]4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依据甘地税发[2009]2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件失效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6]48号

失效

1996年12月23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最近,许多地方来电话询问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依照规定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对承租人租用房屋后二次或三次转租的,其租金收入应与房屋的所有人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之差征收房产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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