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地税外[2000]4号
全文有效
2000.02.2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号),已经外汇管理局兰州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兰汇管[2000]003号《通知》转发各地,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为了加强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地方税务局出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工作,具体由下列单位负责办理:设立涉外税征收管理机构的地区,由涉外税征收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地区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未设立涉外税征收管理机构的地区,由征收涉外税收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分局(或税务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辖区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1999]372号《通知》规定的项目,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二、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对不征营业税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1999]372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售付汇完税证明,由各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1999]372号《通知》规定的格式印制。
四、为了加强涉外税减免税管理,除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规定的减免税外,对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减免税,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实行报批减免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